合同为到期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而我又不愿意解除,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1:28:52
没有办法,
要是单位提前通知你的话,
以法律你还能领取一定的工资
工作一年领一个月
2年领2个 月,......
广东胡律师:
1、与单位进行协商争取能续签合同;
2、接受现实,并要求单位给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只能解除合同,但你可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若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则再给一个月工资.若公司不肯,则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只能够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不愿意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只能解除合同。你可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不知道你单位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用的什么理由。以上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