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1:28:42
我与公司于20001年7月工作,2002年1月开始至2009年1月30日止公司给本人交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工作期间没有给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产生事实合同,自2009年1月23日本公司突然以金融风暴解除本人劳动关系,其至今3月底本公司老板没有支付一切经济补偿,本人工资平均每个月850元,按新劳动法规定,7年工作应经济补偿金额多少。 请高人给予指点。急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2008年2月1日开始,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
二,工作七年的补偿金是七个月工资.
1、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41号中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关于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
2、我认为从你的表述来看,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第一段从2001年7月到2007年12月31日(只要你能证明你是从这时间开始工作的),共6年5个月,按照《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算,所以共7个月经济补偿金。
3、第二段从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30日,共1年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所以是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我说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是3个月的赔偿金。
4、综上所述,单位需要支付你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赔偿金,共10个月工资。
2001年7月到2008年7月 7个月
2008年8月到2009年1月 不满半年半个月
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 1个月
失业金有6年*2个月的 总工资*40%*12=?自已算,
公司不给先和公司调解,不行找个律司申请劳动仲裁。

平均工资指的是2009年3月到2008年3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 公司扣的自己交的那部分

<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