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作法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31:55
我2007年进厂的,在07年签了一年到08年,又在08年签了一份三年的到2010年。
1。如果由于公司原因把我裁掉会赔几个月工资?假如是我主动要求裁掉的能赔吗?能赔几月工资。

2。或许到签的合同期2010年我不续约了!公司又有赔吗?

3.或者公司不裁你,把你调到其不相关的部门去,或降薪资,这样合法吗?

希望律师能回答!谢谢!

1.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从2007年您开始工作算起,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如果您主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到期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的减薪和调整工作岗位。

3月26日的那位网友回答的很完整,就此第一点我想补充说明一下,如果是企业因拖欠你的劳动报酬或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你提出辞职,那么企业应给你每满一年按一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给你;补充第三条,按《劳动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如果把你调到不相关的部门或降薪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