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23:15:49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1)C的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50万美元,日方出资150万美元。中方出资的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厂房、现金;日方出资方式包括工业产权和现金。
(2)C的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
(3)日方有权提前收回投资,具体方式为日方有权在C成立后前5年,每年获得不少于20万美元的回报。合同期满后C的财产全部归A所有。
问: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条款有哪些违法之处?

1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而本题中日方出资未达到要求。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亿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本题中该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所以不能先行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