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赔偿事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8:59:13
我在公司服务已经5年,但是4月底公司就要转型重新成立新公司名称,2009年新的劳动合同只签到4月30日。初步接到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上面只按照东莞所谓的最高3090元的1.5倍赔偿我们这些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员工。这样我们的年资将完全被忽视掉。但是我在2009年开始和公司的签订的合同中备注有1条:我的年资是从进厂时间开始计算,进厂时间是2004.4月。公司也盖章同意。但是现在赔偿时只按照2008年1月1日算年资赔偿。明显不合理吧?是否有法律途径申诉可按照5年的年资要求公司按照我们实际每月平均工资的1.5倍来赔偿我们?请精通法律的人事帮忙解答及指引方向,谢谢!

广东胡律师:

1、公司的赔偿不标准,你们的经济补偿是5年的工作年限折算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工资是你们过去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来计算,你们可以以劳动法与公司交涉,如果交涉不成,提供你们工作5年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2、你们的工资1.5倍的赔偿在法律上不成立。

公司这样说可能是合法的。为什么说可能合法呢,主要有几个原因。
1、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话,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因为2楼说的内容是2008年1月1日起才实施的,以前的合同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以前的合同只要期限到了,就自动终止,也没有赔偿金或着补偿金的问题。
2、如果你以前的合同期限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那就按二楼说的算,也就是你前12个月工资/12*5=应补偿金额

你的遭遇是在公司不讲理~而我们家庭遭遇政府不讲理怎么办?悲哉世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