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复杂家庭纠纷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6:02:18
事情是这样的。大概3年多前,我爸说要去做生意,就把房子贷款抵押,到深圳去做生意了。结果几年过去,生意也从来没有赚钱回来,并且家里一直贴补他。在此过程中,不断发现他在外面借债。然后从来不告诉家里,直到别人要债上门才知道。本来家中有2套房子,第一套有银行抵押(就是开头说的贷款),然后他就把第二套去做了高利贷抵押。之后第二套就由于还不钱卖掉了,并且卖方的钱款一份都没有拿给家里。本以为还清了债务,结果几个月后高利贷又上门要债,他又瞒着家里借了几万的钱。我们被逼的没办法,只好又和他去问另一个高利贷解钱还,拆东墙补西墙。整个过程中由于他一直说生意马上就成功了,就可以把钱一下子还清了。事实就是一直在骗人,现在我们等于2套房子都没有。现在我们的打算就是把剩下的房子卖掉,再换一套小的。由于我妈妈也忍无可忍就在不久前和他离婚了。现在的问题就是他所欠的债务我们是否需要偿还。由于他所用的钱没有一分使用在家中,并且家中还一直寄钱给他。我们一开始认为他都在外地认真的做事,结果现在反馈他都在那里玩,但是我们也没有明确的证据。现在高利贷的拿了唯一一套房子的房产证做抵押,我们告知他把房子卖掉还钱他也不同意,一定要我们再去做其他贷款。我和妈妈是绝对不会做的。另一问题就是这个房子卖掉,我们同意把卖房子的钱换债。那么卖房剩下的钱是否还必须和我爸爸平分,并且他之前在外借的钱如果债主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要我们母女还钱,我们是否还要还。谢谢。
如果他在外面借债写的借条都是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是算个人行为还是算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假如你所说的都是事实,那么主要是如下法律问题: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此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②《婚姻法》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应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