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复杂家庭纠纷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6:02:18
如果他在外面借债写的借条都是他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是算个人行为还是算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假如你所说的都是事实,那么主要是如下法律问题: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此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用于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②《婚姻法》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本意,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才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应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