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负责人和法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4:55:04
我爸是一位退休多年的医生,有副主任医师证,现在家养老,但前天报纸上有家诊所打出招聘广告,招聘诊所负责人,要求有副主任医师证,能帮他办下诊所行医执照,他每月付800元报酬,但不要你上班,你呆在家里就行,平常诊所里的事情也不用负责,只是卫生局有检察的时候要过去应付检察,而诊所的法人代表则是他自己。他声称诊所里的一切大小事物全部由他负责,医疗事故也是由他自己负责,他说会签订免责协议书。但是我想知道,诊所的负责人和法人到底各自有哪些责任?有什么样的区别?如果出了医疗事故,责任该谁承担?而他们之间签的免责协议书是否有效?法律是否承认他们这样的雇佣关系?

诊所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

1、个体诊所的法人代表要求:本市户口,获到医师资格证5年以上。

而诊所的负责人,原则上是与法人一致,而且,也对职称无什么要求。

2、对于个体诊所,发生事情都是找法人代表,但是个体诊所在湖南的限定是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对于社区服务站,负责人的法律职责重大些。

具体的区别依据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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