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方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54:17
有朋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经交通部门认定,车主负有一小部分责任,现在交通部门询问家属有哪些赔偿要求,然后他们再参考调解这起事故,我想问一下都可以提些什么合理的赔偿要求啊,当然是越多越好了,只要合乎情理。十分感谢!!
死者已74周岁,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吗?数额多少算合理啊

受害人家属应该得到的赔偿为:
A.若发生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
B.死亡赔偿金=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受害人户口适用不同标准,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长期工作或生活在城市的农村居民同样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20年;
C. 丧葬费=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
D.因本次事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计算;
E.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损害不是特别严重的此项不考虑);
F.如果受害人生前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按照相应的义务比例承担赔付 。
以上全部合计损失总额由责任方承担赔偿,如果是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则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