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宣告外籍配偶死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04:35:55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民通意见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3.民通意见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如题,.《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是否对中国公民外籍配偶适用?
补充下,此公民加拿大籍配偶已经长达14年没有任何消息. 如果申请宣告死亡,需要申请人提供什么样的相应证明和文件?

使用完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司法独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样的制度并没有限制配偶的国籍,即只要在法律上婚姻关系成立就可以适用赐制度。
我国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并没有对这个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从最密切联系原则出发使用我国法律即可
如果加拿大法院对这个不予认可,则我国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等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