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我有个疑惑的地方,就是在成本法下,怎么会出现“累计应冲减的投资额”会<已冲减的投资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32:20
(二)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我知道“(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持股比例”表示的是“累计应冲减的投资额”,那么它怎么会<已冲减的投资额???
比如说“累计应冲减的投资额”=20,而原来已冲减的投资额是30,那么应该恢复。
怎么会“累计数”还比“部分数”小啊???

被投资单位有其自己的利润分配方案 每年也会有不同的经营业绩 有可能盈利
也有可能亏损 有可能不分股利 也有可能分配 有可能多分 有可能少分 这些因素都可以影响到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 当然会出现结果为正 负 零的情况
你把准则规定的做法记住就行了 随便遇到什么情况都能处理 就你说的那种
我随便说个例子 在取得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就分了股利 这样投资单位肯定要冲长期股份权投资 之后N年被投资单位就算赢利了也厚脸皮不分了 你看这结果会不会出现你说的那样 死抠这些没用的东西干嘛 实质理解了 随便它怎么变 都能拿下

再仔细看看定义

1、怎么会“累计数”还比“部分数”小啊?
通俗的讲,投资后才分了投资前实现的利润
2、恢复时,把握不能超过原投资时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