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情况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1:24:17
我朋友是医院一名在编护士,经常执夜班,3月24日凌晨职业班期间,突发急性中耳炎,现已请假一周,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对于她请假的一周时间,是否应该正常的支付工资,是否可以擅自按照休假处理。谢谢,请给与专业回答!!!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突发性疾病是这样规定的: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这位朋友并没有出现死亡,而突发性中耳炎也不是职业病范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请假,可以按照病假计发相应工资.当然,如果这位护士有年休假而未休的,也可以与单位协商作为年休假处理.

这个可能不太好认定为工伤
因为急性中耳炎 与工作内容没有很直接的联系,而工伤认定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是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