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40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9:13:15
问下如果是在A岗位上班,B岗位缺人经A岗位的领导询问本人后调往B岗位,在B岗位工作1年后而因B岗位的产量下降人员过剩而被精简下来,属不属于此条范围

B岗位是因为产量下降而需要裁员,这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该员工并不是由于不能胜任B岗位工作,这是由于外部原因导致的减员.如果这种情况被裁员,单位需要同员工进行协商,或者调到另外岗位工作;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需要支付其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调往B岗位工作,在B岗位工作了1年。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不能胜任A岗位工作,调整到B岗位后胜任了工作。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