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0:56:47
我是97年3月29日在工作中负伤经治疗后98年11月评为6级伤残。我们阜新矿务局98年8月31日前归原煤炭部管属于中央直属企业,98年9月1日后归地方了归辽宁省管。我的工伤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的,住院至评定伤残这个阶段,都是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给我的,可工伤伤残抚恤金确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给我发放的,这两个文件不同之处266号文件是享受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70%,45号文件是享受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辽宁省有两份文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6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十七、原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执行《规定》的时间界限问题。1998年8月31日以前未参加我省地方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一直执行原行业主管部门工伤保险政策的,其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原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998年9月1日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按《规定》执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69号 各矿务局:

最近,部分矿务局要求我厅就省重点煤矿工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并反映了部分工残职工的一些要求。

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在下放地方管理之前,一直按照煤炭部的规定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1994年,辽宁省政府发布实施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45号令”),但煤炭企业当时属中直企业,因此仍按煤炭部的规定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而未执行省政府45号令。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政策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 煤炭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按照有关政策生效时间,划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1996年9月30日之前,按国家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时段:1996年10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止,按原煤炭部《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煤厅字[1997]434号)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是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算工伤保险;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每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