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件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8:28:24
案例:赵某以帮人搬运东西为业,俗称“棒棒”。一日中午,其正在某街一转角处倚柱小息,猛听得有人尖叫“杀人啦!”“杀人啦!”,睁眼一看,见一人尖叫着“杀人啦!”从自己面前飞奔而过,后面一男子手持菜刀紧紧追赶,情况十分紧急,于是起身持棒在手,当追赶者经过自己面前时,猛地将木棒挡在其面前。追赶的男子猝不及防撞上木棒摔倒,头撞街沿石阶致颅骨骨折而成重伤。被追者乘机逃脱。后查明,被追者为一小偷,当日至一饭馆窃得一顾客钱包,被正在切菜的一厨师发现并喊捉贼,小偷撒腿就跑,厨师随后便追,因事发突然,厨师手中的刀都未来得及放下。小偷见厨师紧追不舍就高叫“杀人啦!”,以引诱群众阻拦厨师以便自己逃脱。

谁说赵某无罪?伤人的不是他?主客观相一致,只能说赵某主观上认识错误,客观上造成了伤害。这叫无罪?
基于错误认识的正当防卫~~属于假象防卫。造成厨师重伤,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量刑方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并不会因为他主观方面没有过错就不评价,只不过按照实际情况,会减轻他的罪责。
赔偿需要小偷和赵某共同承担。

从理论上讲,赵某是在小偷的错误引导下误伤他人,并且主观上没有故意,就我个人认为,单刑事责任方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赵某应当认定无罪,至于民事赔偿方面,应当由小偷和赵某共同承担。

赵某无罪 但应与小偷对伤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跟据刑法相关规定,赵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伤人的故意,反而是为了伸张正义才为之,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几个必要条件中,缺少主观条件这一项。而对于厨师的赔偿问题则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