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未按时年检是否受到处罚?采矿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是否会受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4:40:24
我们单位的营业执照已注销,矿区早已(自行)关闭停止开采,采矿许可证是否可以不年检而让其自动失效?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是否会受处罚,采矿许可证未按时年检是否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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