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熟悉新劳动法的高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0:37:32
我公司是一正在发展中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共有员工100多名,根据上海市地方政府的规定我公司准备为所有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时,遭员工的一致反对,他们要求将公司这部分的支出补贴到他们的工资当中去,他们自愿放弃综合保险,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就是他们自愿主动放弃综合保险,后面我公司又在劳动合同当中补填了一条,内容是员工工资中含综合保险等福利待遇,若员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员工应退还单位工资中综合保险部分的全部金额。请问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有与新劳动法违背之处吗?
那现在我的员工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为他补缴综合保险,我公司有理由要求他退还其工资总保险部分吗?

广东胡律师:

不妥当,最好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劳动者购买综合保险,以免以后因为你公司的这种做法导致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

为本单位的外来劳动者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而以工资形式代替。所以劳动合同中关于综合保险的约定属于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劳动者追究你们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话,你们单位还是要吃亏的。综合保险不属于福利待遇而是属于法定待遇

这种情况应当与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协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