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讯逼供 引起死亡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6:56:22

【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28岁,江苏人,汉族,原系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1997年10月17日被逮捕,11月12日取保候审,1998年5月15日再次被逮捕。

  1997年10月5日下午北京时间20时许,被告人周某与A派出所的干警一起在去一盗窃案的现场途中,见312国道旁有两人在等车,这两人一人名叫许某,另一人名叫白某。周某怀疑这两人是另一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即将这两人带回派出所予以扣留。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与A派出所的干警森某、巴某、赵某对许某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周某用一根长约80厘米、粗约20毫米的白色塑料管击打许某的臀部。1时30分许,周某让森某、巴某去休息,由其本人与赵某留下继续讯问许某。在此期间,周某用一根长约60厘米、两指宽、一指厚的木板击打许某的背部、双腿及臀部等处,造成许某的双腿内外侧皮下大面积淤血,深达肌层。4时许,周某指使森某、巴某接替其继续讯问,森某、巴某讯问了约两个多小时仍无结果,便将许某关押。次日上午11时许,在把许某带往现场辨认的途中,周某发现许某神情不对,即把许送往医院。许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5分死亡。B公安局法医鉴定:“许某生前患有心腔内血栓形成和肺、气管、心包等处感染,在受到多次皮肤、皮下组织挫伤出血、疼痛等因素的刺激下,激发了心内血栓断裂出血而死亡。”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科教园2013法硕辅导火热开班】

  【审判】

  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刑讯逼供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周某虽然采用了违法手段,但其主观上没有恶意,只想用皮肉之苦迫使犯罪嫌疑人招供;许某的死亡虽然与周某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关系,但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周某从宽处理。 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为逼取口供采用暴力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理由能够成立,予以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