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一个问题,关于收养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3:50:22
我们现在想收养个小孩子,小时候有脑瘫,现在看上去基本上正常,只是有一个病,具体的病不说了,现在还说不好有没有后遗症,或者还有别的病嘛.
福利院说这个小孩子如果以后生病了,生活不能自理,我们可以接触收养关系,把小孩子送回去,这个合法嘛

《收养法》规定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依据以上规定,福利院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又不是养花,看着好就养,看不好了就扔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