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已过时一两天,现提出来,要我走人,公司应如何赔偿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08:39
我在公司呆了两年了,正式签合同,是08年的三月份,和我签了一年,前两天合同期满时,他们没有讲续签这类的话,昨天我接到通知,说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我被列在里面.现在,我想问一下,单位要付我多少赔偿金.就我自己的皮毛了解,单位好像要付我三月当月工资除外,多一个月补偿金,一个月赔偿金,是不是这样的呢,

1、三月份的工资肯定得给你,这毫无疑问的。
2、经济补偿金,这是根据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合同解除的理由来确定的,你是被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第4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企业破产重整),你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依法应当是没有补偿的,但现在很多企业都以这个为借口,我建议你可以收集企业经营困难的证据,无果企业没有经营困难,则其应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
3、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以条经济赔偿金,即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者劳动者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87条支付劳动者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还是上面那一条,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企业经济形势正常,没有发生经营困难,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本法的,则你有权获得双倍经济补偿。
4、如果你没有举证,则你仅能拿到3月份的工资;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则你只能要求上述一种赔偿金,即双倍赔偿金加3月份的工资。如果有补偿,应补偿你的单倍赔偿金为08年1月1日至08年12月31日补偿1个月工资;09年1月1日至现在补偿你半个月工资,均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广东胡律师:

《劳动法》规定除当地有特殊规定外,合同终止未续签,用人单位是不会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非你自己的意愿单位不与你续签的话,你可以依据以下条款要求单位给予你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有义务以不低于原合同条件与员工继签合同,如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应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补偿,对于你的情况,单位应向你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