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分及劳动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9:17:58
我自2007年进入东莞一家工厂工作,入厂时没签劳动合同,只是工厂让人事部的员工把全厂所有工人的劳动合同代签了一遍。实行的是月薪制。工作时间是每天九小时,周六要上班,每个月休假两天。现有如下问题:
1. 新劳动法实施后,我是否可要求工厂按照新劳动法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依据哪条?
2. 工厂人事部代所有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非我们本人签定的)。
3. 是否可要求工厂支付周末上班的加班费及法定假日的加班费?
4. 主动辞职是否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5. 现在工厂有很多员工在闹补偿金的问题,如果工厂此时为了补漏洞,要求我们所有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入厂日),我们如果被逼签了,这种合同是否有效?以后还可以申请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的双倍工资吗?如果不签,是否可以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以上所有补偿金及加班费及之前的双倍工资?
6. 月薪人员的加班费如何计算?我工厂发工资时没有出示工资结构,只是给我们固定的工资,我们根本不知道工资结柜,该如何计算加班费?是月薪/30天/8小时*1.5为平时每小时的加班费吗?
7. 是否先向单位提出以上要求,如果单位不同意,再申请劳动仲裁吗?向劳动局申请还是其它单位?
8. 如果还在职的话,是否可申请以上双倍工资及加班费,先拿到补偿,辞职或不辞职再计?工厂其它没有申请的员工能不能按法律拿到因没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是仅申请人能拿到?
9. 我们行政人员没有考勤记录,也没有工资单,只有工作证可证明为本厂员工。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或是起诉工厂,应准备什么资料,提交什么证据?
以上烦请解答,非常感谢!!
1.关于没有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疑问:有人说只能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有人说可以支付2008年2月至现在(2009年4月)的双倍工资,到是以什么为准?
2.关于“一年期限届满,未签署合同的,视为确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说法,即使我们没签,也视作签了合同而不能要求09年部分的双倍工资吗?
3.关于加班费问题,我可以从2007年10月上班之日开始追索吗?可以有另外的拖欠补偿吗?
4.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有人说是20.92,有人说20.83,有人说21.

1.合同非你本人签署,应视为未签署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期限支付到2008年底(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的期限),不是到2009年3月。一年期限届满,未签署合同的,视为确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非本人签字,无效,对你不具有约束力。
3.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区分情况对待,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5.补签合同也是有效的,补签日期应为实际签署的日期。如果事后有证据证明系补签的,仍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不签,需要看解除的原因,同第四项说明。
6.可以根据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额为计算依据。
7.可以先和单位协商,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8.可以,谁申请了仲裁并胜诉的就给谁,单位同意给其他人支付的也可以。
9.工作证、工作服、证人证言等,再写一份仲裁申请书。

1、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2、无效;
3、应当是可以的,具体计算需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加班情况确定;
4、可以,工厂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在先;
5、签,有救济途径,也有风险;可在一年内主张合同无效,系在工厂胁迫或欺骗下签订的,但举证责任在你,证据收集方面可能会存在很大风险;
不签,可以就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补偿及11个月双倍工资。
6、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8小时=小时工资基数
延时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基数×延时小时数×1.5
休息日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基数×休息日加班小时数×2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基数×节假日加班小时数×3
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7、劳动仲裁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该机构一般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中;
8、双倍加班工资只计算11个月,你的情况是从2008年2月1日计至2008年1月31日,在2009年1月1日起法律视作你与用人单位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不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