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1:23:10
某男甲于1993年1月从香港回大陆旅游

,在桂林与18周岁的某女乙相识。5月1日

甲送乙金项链1条,金耳环1副,金戒指1枚

。甲乙于1995年6月1日登记结婚。结婚当

天,甲给乙2万美金用于购置住房。乙于6

月10日购得“罗马假日”家园楼宇一套。

10月5日,因交通事故,甲被汽车撞伤,头

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

残(植物人,无行为能力),获得残疾生

活补助费4万元。1996年1月,甲之母丙以

夫妻感情不好为由,以甲法定代理人的身

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乙答辩不

同意离婚。

请问:
1.甲于5月1日送给乙的金项链等礼物应当

归谁所有?

2.甲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

3.乙购置的住房应当归谁所有?如果甲乙

之间的婚姻无效,那么乙购置的住房应当

归谁所有?

4.甲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应当归谁所有



5.丙是否有权代理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

应如何处理?

希望回答的详细点,有加分~

1.甲于5月1日送给乙的金项链等礼物应当归谁所有?:归乙所有,是甲对乙的婚前赠与。

2.“甲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符合法定条件,有效。

3.“乙购置的住房应当归谁所有?如果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那么乙购置的住房应当归谁所有?”:
(1)该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即使房产证上只是乙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2)如果婚姻无效:房产应归乙所有,但甲母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是甲、而且甲没有赠与乙出资意思的:甲母有权请求乙返还出资。

4.“甲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应当归谁所有 ”:是甲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乙无权分割,仍然归甲。

5.“丙是否有权代理甲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有权。法院在审理后,如果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但 乙坚持不离婚的,很可能不判离。

6、如果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甲给予照顾,并对甲离婚后的治疗和生活进行妥当安排。

一、5月1日乙得到礼物的时间甲和乙结婚之前,属于乙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不因他们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法律条文见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二、婚姻的效力按照他们结婚地的法律来判断。
三、在婚后乙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交通事故赔偿为甲的财产,法律条文见婚姻法第十八条。
五、丙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