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公司歇业+克扣工资强制降薪+临时辞退员工等的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10:38:42
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去年6月进私企实习的,7月转正。2009.3.31公司负责人与我解除7月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自2008.12.27至2009.3.17一直处于歇业状态,(工作业务上的事让我在家处理并等通知),这期间没有给我任何报酬,3月7日和8日开始让我陪同联络公司业务另外还有2009.3.17至2009.3.31,一共正常上班11天。

3月31日那天负责人要求我在一封解约协议上签字,我不同意。协议内容如下:至2009.3.31工资结算为1、2、3月份为上海最低基本保障(960X3)2880元,补偿半个月480元。并说在2009年4月30日前汇给我。

1,这样的解约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请问我应得到的解约赔偿是什么?

2,公司去年8月也有歇业一个月,只赔偿我928元,是否合理?

3,公司承诺交四金至今未交,到目前只赔偿我前6个月的外来人员最低保险金216-9x6=1300元是否合理?试用期还有歇业期间的保险金是否也该偿还给我?

4,之前公司有三位员工,我工作满三个月后,他们陆续离职,本来承诺三个月后给我加薪,但是却是以调动职务之名(其实都是这时我一个员工做所有事情)于9月26日起降了我的薪水,当时威逼之下我无奈地签了字。请问所有赔偿是按照合同上的来还是按后来的薪金标准,为什么?

5,在职期间,工资的结算方式是22X+8X=合约上签的工资额度,然后实际到手的工资=上班天数xX,这样是否可作为仲裁时的证据并获得赔偿?

6,她说2009年4月30日前汇给我,这样感觉很不安全,法律上关于赔偿时间是否有明文规定?

7,业务上的提成在承诺是10%到15%,但是我成功做了一笔大额业务后,其将提成更改为2。5%,这样是不是只能认命?而之后一笔比之前的业务少三个零的业务却给了10%的提成。。。

万分感激。
证据都有的,而且之前两个同事也是受害人,其中一个还是老板的亲妹妹,亲妹妹都受不了。。。。。谢谢回答,如果真的走到公了的地步有胜算吗?

1、首先认定楼主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既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受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护。签订的合同就是双方在平等、共同遵守的前提下各自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资标准是怎样约定的,就应当如实执行,如果一方没有履行,那么另一方就存在着违约,就失去了诚信。一方就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
  2、公司歇业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这是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在职期间,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制度和错误,因此用人单位克扣、拖欠是没有任何理由和根据的。
  3、 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履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各种不平等的这样和那样为借口,恶意编故事变相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收入到现在还没发,用人单位明显地违反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直接根据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用人单位没有给你交社保吧,那你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可以一并算上,还有你要收集好你在公司时能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证据,以防用人单位赖帐,要小心)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和第85条第1款要回这段时间的工资,
  4、公司违法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违反了本法第40条,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1个月的代通金;
  5、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根据本法第48条、87条、第47条的规定(你已经超过6个月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2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其相关法条如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