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5:29:02
我们公司为建设企业是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城俩个区的地税进行报税。工程的合同是总公司签完我们干,现在想问一下工程成本也就是人工,材料,机械费,这些我们购入的应该开具我们分公司的名头还是开总公司。是我们分公司自己核算后报到分公司所属的地税,还是报到总公司所属的地税。另外,今年分公司所属的地税局给分公司发了 核定印花税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是否合理?

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对外经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

  但是土地增值税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立项或者规划分期作为清算单位,而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因而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这时发票是分公司存在着瑕疵。由于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巨大,目前经过与多位税务实操官员的沟通,部分认同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部分则提醒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

  如果收入以总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成本取得分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需要个案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税风险可以提前沟通明确,则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发票。

  否则,则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运作,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多个帐号、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或者多个公章,并以数字进行标识,以划清内部的权利与义务。仅项目开发业务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运作。

  项目开发外的业务可以通过分公司的名义运作。

你们购入的材料应该开具你们分公司的名称。

你们分公司的营业税应该在分公司所属的地税局缴纳。

企业所得税如果原意和总公司汇总缴纳,让总公司汇总缴纳,出具一个企业所得税的分配表,你们在当地预缴,在总公司汇缴,地税局对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愿意汇总,你们可以自己在所属地缴纳,地税局对你们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就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