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2:53:25
受害人男,42岁,晚上7点多去超市的路上,头部被人在身后用菜刀无故连砍两刀.他躲开又砍来的刀后,拼命的逃跑,在跑的过程中,受害人发现共有四人在追他,并多次被人追上,进行刀砍,电警棍击,拳脚踢打,肩部又被砍一刀,受害人在还手时抢下了一把匕首进行自卫,在被追出一千多米时警察来了,这伙人才住手,受害人头部两条并行的刀伤长度各为9公分,间隔为1.5公分.行凶方交待是因为他家的性保健品店的玻璃被人砸了,他们就拿刀出来,当时只看到被害人在远处路上,所以就认为是他砸的玻璃,所以就追砍了他,派出所的人据此按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处理,只有当鉴定够轻伤害以后才可按伤害案来立案,请问这案子能不能定为杀人案.请法律人士赐教,不是专业勿扰.谢谢
有人说行凶人气愤中用刀连砍被害人头部,他已能予见会死人命的,所以可以按故意杀人立案,这能法律依据吗

这个得看侦查结果,最轻要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算是。以为他们没真正的了解情况就砍人不合法,有刑事责任!

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主要是从主观意志与客观环境来判定的,故意杀人主要是加害人故意行为,并且加害行为一旦实施,从理论上讲被害人必死无疑。

应定故意伤害罪,据述案情可知,双方并不相识,也无任何仇怨。结合当时环境,可推知,行为人是出于泄愤而实施的一种报复行为,虽然打击部位为致命要害,但综合分析案情,应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不能片面的客观归罪。

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因为鉴于是夜间,所以无法有效的认定是存有杀人的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