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名后的二手房买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4:31:05
各位大哥大姐们!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要买房子,是通过熟人买的二手房,没有通过中介。与卖方协商是卖方实收,房屋买卖合同写着卖方实收多少万,买方实付多少万+房产交易税费。那么这个情况下,二手房买卖中卖方需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就要买方交呢?但此楼是88年拿的房产证,超过10年以上了。那么这个人所得税是否可免交?
但是在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又得知该房是在近一年原房主过世而转名给房主原配继承,那么现在卖给我就多出了20%的遗产税,这个税费是由卖方承担还是买方承担?
此房屋所在地在广东中山,此继承房继承不到5年就卖给我们,买卖双方都不知道有这个什么个人所得税,现在还有个什么遗产税,说如果不到五年卖出去就要交,过五年就不用交,现在那么多税,到底这些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该不该我们交啊?

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包括按照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比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均可出售。
  但不是所有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都可以上市交易,千万不要只贪图便宜而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房屋,这种房子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麻烦了,房子先要过在卖方名下,之后在过到你的名下,那样的税费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