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土地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30:50
农村户口土地补偿方面问题`~~~

我现住沈阳
户口在抚顺永陵(农村户口)
我92年从永陵搬家搬到市里(为了打工赚钱)
但是没有换户口
这几年那里修路,还有村里把我们的山给卖了(没有通知我们)
想问的是修路(路是国家修的)
占我们的地(国家近期下来补偿款),
农村户口每个人都给分地的
如果我还没有改户口(农村户口)
是不是有我们的地?
是不是有给我们补偿?

你当初应该和村里签订有土地承包协议,你92年搬走后,你的土地是转包给别人了吗?国家征地修路时,你的土地承包协议是否还有有效其内?如果这两个问题你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补偿款就应有你的。

应当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你应当享受村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