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关于出借的,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22:48:42
某甲将要出过,于是将自己的一家照相机送与朋友乙保管。翌日,乙的以为同时丙见到乙在用这台相机,以为是刚买的,就向乙提出了转卖给他的意思。乙答应后,将相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其后,丙又将相机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丁。回国后,某甲到朋友丁家看到了自己的相机,于是要求返还,丁拒绝返还。于是,某甲到法院起诉,要求某乙返还照相机。
某乙对于照相机的战友对外具有什么样的效力?某丙能不能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某丁有无义务返还照相机返还给甲?(请运用民法学的相关理论展开分析论述)

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如甲不予以追认,则合同无效。是否返还照相机要看相机本身价值几何,如价值5500,卖5000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如价值10000,卖5000则不能推定有善意。因此,如为善意取得,某丙取得所有权,甲可向乙所要价款或要求赔偿,此时某丁不必返还相机,即使返还也是返还给某丙;相反情况下丙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某丁为无偿获得照相机,需要返还给甲。

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如甲不予以追认,则合同无效。是否返还照相机要看相机本身价值几何,如价值5500,卖5000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如价值10000,卖5000则不能推定有善意。因此,如为善意取得,某丙取得所有权,甲可向乙所要价款或要求赔偿,相反情况下丙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某丁为无偿获得照相机,需要返还给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