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7:44:00
情况是这样的:近亲中的一位长辈,是村里的五保户,一生没有娶妻,也没有收养子女,近亲中,只有三家与其关系最近,按家族关系我们是一样近,我家是一家,另有二位伯父,去年去世了,他生前所有财产包括:一处房(三间)、对九分自留地的使用权,生前我们是一个生产队,因为年迈,地由我家来种,(两位伯父是另一生产队),在一次摔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于是在村中人的调节下,由三家共同照料,三个月后老人去世。(摔伤前一直由我家照料)。在去年因为征收土地,所以我们生产队每人可得七万元的赔偿,因为地由我家来种,所以我家得到了七万元钱,现在二位伯父找上门来,说他们应该分其中的一部分,不知应不应该,另外一处房产应如何处理?请大家不吝赐教。

广东胡律师: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2、近亲的房产由你家和二位伯父平分继承,另外承包地所得的收益可以作为遗产,也由你们三家平分继承。

首先 看你表述那个亲戚不是你的直系亲属中的长辈 因此 你没有法定的继承权 你在老人生前对老人有扶养之功 这可以作为分给你一部分遗产的法定理由 但在老人生前 由于你两位伯父也有扶养行为 因此遗产分配上他们也应该得到一份 至于分配的额度具体看三方对老人的扶养行为的付出多少 自留地不属于个人财产 应该收归集体 使用权重新分配 所以你们只能分三间房子 个人一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