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收入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否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0:05:02
会计准则规定: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成本确定就确认收入。现假设该条件成立,那么当月的赊销当月就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但是税法规定;赊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假如赊销约定3个月后付款,那么是否是说我必须三个月后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说我当月也可以开具销售发票?
如果我必须三个月后开具发票,那么我当月的帐务如何处理:
是这样吗?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包含税金)

还是这样,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税金
,然后三个月后在红字冲销,等开了发票再做正数?

实际操作跟书上是有差异的,不管是赊销业务还是现销,你都按开发票时间来确认收入,如果是赊销就做:
借: 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现销: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税法对于赊销的收入的确认时间和会计上是一样的.

都是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收取货款权力的当天.

这个并无疑意.

也就是你们当天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计算销项税.

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细则
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