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区有企业需要产品质量管理的调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3:49:55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最近我们要做一项准也调查,但是企业厂家只能是成都地区的,另外,要求的企业必须是以生产为主的,因为这次要做的调查是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所以要有相关的产品生产才能行。最后调查的结果可以反馈给企业,这样也有助于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和产品的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实务
(甘翌晓律师)
在众多的购销合同纠纷中,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是最为常见的,也是较为困难的诉讼,笔者之所以认为产品质量纠纷诉讼难,主要是除了证据如何适用外,还得了解法院对于产品质量如何认定的审判思唯,正确运用证据,形成完善有效的证据链,达到胜诉的目的。
在产品质量纠纷之诉中,原告方永远处于诉讼的不胜地位!因为原告除了要证明合同的履行外,还得证据产品质量的标准,而产品质量的标准就是案件的最核心问题,也是胜诉的最关键问题,同时也是最难证明的问题。笔者执业多年来,代理委托人处理了大量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现就有关举证心得陈列,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产品质量应采用何种标准的问题。
1、购销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2、但更多的合同对此是没有明确约定(所以目前国人、企业的法律意识尚待加强,当然也和社会的现实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行业标准!但行业标准是什么?这是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凡遇此情况时,法院的做法是移送鉴定,而鉴定的费用是相当高昂的,无形中会加重当事人的唯权成本。
3、国际贸易中对质量标准没有约定的更为麻烦,因为各国之间的行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如在国内是合格产品,但货物发到美国后,当地商检官员抽检不合格,这种情况下货物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标准就成了最大的争议。实践中,法院或国际仲裁委会结合案件的实际和产品,适用国际销售合合同公约的相关性规定也确定,法官/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性较大。
二、质量的检验问题。
1、这个问题较为容易处理,双方按合同的约定抽样检查即可,涉外的,在目的港商检局的抽检报告也可作为依据,如果购方怠于检验的,视为产品质量合格。
2、但难是难在无约定检验时间时,对于“合理的期间”如何掌握?我个人认为,如无约定检验时间的,购方可在送产品完工后交货前的任何时间抽检,对发现检验产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供方改进。上述只是笔者个人经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检验方法,在网上难以一一列举。
三、发现质量问题后的通知义务。
购货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有质量问题时,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这就涉及到三个疑难问题:1、什么是应当知道? 2、什么是合理期限?3、如何通知?
以上三个问题在《合同法》158条有体现,但法律表现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