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手房买卖的问题,急,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9:24:22
今天去中介那里,签3方购房合同.房主提出一点说,这房子是98年单位分的房子,后来是个人的了,属于公房.这房要卖需要去单位盖章,如果单位不给盖章,这房子就卖不了.房主怕因为这个被追究责任,要求中介写在合同上.中介说这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这样只能解约.我觉得这对我来说很不公平.我找放心的中介买房子就是图个安心,这样的情况根我有什么关系,我认为这是房主的事情.大家有什么看法,专业人士请回答,谢谢
我觉得这单位盖章的事情属于房主的事情,你要卖房子,就要把一切都处理妥当,包括各方面的协调,确认无误这房可以卖了,再卖.我只是来买房的,为什么要管你这些?我们是等着房子结婚呢,毕竟不是有钱说买房子就买的.有事情定在这呢.中介为了促成这买卖,在最后的合同补充条款里写下: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房子不能正常出卖,则3方解约.我实在不很理解这也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
当然现在的情况是买方热心想买,卖方诚心想卖,谁也想顺顺利利的,可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肯定要有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不算苛刻把?
大家有一说一,有2说2,一起讨论下.

单位福利分房,有一些规定,房屋在8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购房方可以去卖方的单位咨询一下,如果这个房屋确实不能够过户,我觉得还是不要购买。

但是合同法里规定的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是天灾,地震一类的自然灾害。

不是 这样也好 问题处理清楚了对大家都有好处嘛 免得以后出现麻烦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