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工作时间规定,及加班费计算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6:17:10
我于2008年8月在一民营企业工作,至今公司没有买有关于国家规定的社保,医保,只是在09年一月买了份人生意外险,且从12月17日开始,至今每天工作9小时,星期六星期天没有休息,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请问这属于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吗?
公司至今也没有与我们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属于违反劳动法吗?

1、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加班费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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