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前的无薪培训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4:21:09
培训期是个什么概念?合法吗?约定“试用期前X天的无薪培训期”是否合法?请举出法律依据。谢谢
问题2: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的效力比较?法律依据?
问题3:职务侵占罪的执行,难点在于?

1、我国法律中没有培训期这个概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所谓培训期的,应当视为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如培训期在劳动合同期限范围之外的,应当视为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前提是你已经和公司一般员工一样,按时上下班,并有先关证据证明,如考勤卡、工资条等)。

2、行业惯例这个说法不确切,比较正规的法言法语应当是“交易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从交易惯例”这个是一种法律原则,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1条。首先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是最优先适用的原则,在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应当援引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无直接规定的,才适用交易惯例进行认定。

3、个人认为,其最大的难度在于赃款的认定。例如,一家三口,其中父亲犯该罪,但是儿子手中有明显超过其合理财产范围的财产,但儿子辩称其财产是其母赠予。对其母的财产获得也不能完全调查清楚,这种现象很常见,说不清罪犯及其亲属之间的财产究竟是如何获得,是否属于赃款范围,不光是职务侵占罪,其他罪行在赃款追缴的过程中也常有这种情况。

第一个问题:培训期
劳动合同法里没有培训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个问题:行业惯例
如果行业惯例未以明文形式出现在合同相关条款中,并经双方同意,就不具备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或承担责任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三个问题: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于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数额如何认定处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