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案列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6:44:02
上海某企业向墨西哥某公司出口一批凤凰牌电动助动车,合同是以CIF术语为价格条件的,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为“D/P at sight”,商检条款规定“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货物到达目的港以后,墨西哥客户在单证无误的情况下付款后获得单据提了货,然后对货物进行了复验。经过对货物的复验后,该客户认为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于是提出拒付货款。请问:客户拒付货款合理吗?为什么?

不是说"墨西哥客户在单证无误的情况下付款后获得单据提了货",又怎么拒付款呢?而且楼主的“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也没有说清楚,是谁验货呢?谁验货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