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下法律依据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0 23:29:10
1.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已知B企业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为3万元/吨,所以云河卷烟厂,应该按照3万元/吨的价格计算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加工环节应由B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2030%=18(万元)
找下法律依据 谢谢

我怎么觉得不对啊,应该以委托加工完工的完工品销售价格,即原材料+加工费为依据征收消费税,而不是委托加工原材料的销售价格为依据征收呀。

一般来说,不可能委托加工成品还是烟丝吧?我觉得应该以加工好的卷烟等的售价(也即:原材料烟丝+加工费)作为计税依据。与受托加工方同类产品售价没什么太大关系吧?除非加工费明显不合理,相关售价由税务局核定。

且卷烟比较特殊,为从量加从价征收消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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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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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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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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