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所得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9:39:29
我的公司去年预缴了800多元所得税。但因为以前年度有亏损,税务师出报告说弥补亏损后我们不需要交税,反而税局要把那800多元的所得税退回。 但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退税申请,而且公司也决定不要退了。那我交的那个年报应该怎么写? 是按照税务师出的那个报告来写,还是应该自己重新另外写一个不需要退税的年报??
我不是问会计分录怎么写,而是问那个年报怎么写啊

按照税务师出的那个报告来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以后,认定你公司确实多缴,你就可以提出申请退还多缴的所得税,也可以抵缴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因此,主管税务局机关不退税是违法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会接受贵公司不需要退税报告。所以,您应当提出退税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如果您认为退税手续麻烦的话,亦可以2009年抵交。在税务没有退还多缴税款之前,多缴税金应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方余额,即:待抵交的企业所得税额。

你的问题,税务局本身就应该采纳税务师的税审报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你多交的所得税退还企业,即便暂时不退,也应抵顶以后年度税款。
所以,我认为,你的年报应按税审报告的结论,在税务没有退还多缴税款之前,多缴税金应在“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方体现,不能将其列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008年企业销售收入是多少,成本、利润是多少,经审计(调增、调减)后利润为多少,本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2007年度企业亏损多少,应弥补亏损多少,尚需退缴2008年度已纳所得税多少元,经企业领导研究决定,不再申请退缴,特此说明。落款加盖企业公章。

报表还是按实际数填写也就是按税务师出的报告填,至于你不想退税那多缴的钱可留到以后有税缴的时候抵减,也可以给税务局写一份书面申请放弃退税的说明。

我今天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