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19:31
希望详细解释一下了~~

通俗的说,国会有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都有选举产生,而内阁总理呢,必须先成为议员,然后才有资格竞选总理~~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投票,如果两院出现分歧,听众议院的~~然后由天皇宣布总理任职,总理重组自己的内阁小组。当内阁有人出现什么政治错误的时候,或者说被人抓了什么把柄的话,国会会对其追究责任,提请法庭审判,如果责任一定要落在某人的头上,那么有可能是内阁大臣辞职,内阁总理辞职,或者总理解散国会,重新选举。。。平常的事项都是由国会成员商讨表决,然后提交给内阁大臣,各大臣再提交给总理,由总理签字,才能实行~~由于决策不是由一个机构提出决定的,所以,一旦发生事故,内阁要与国会一起承担责任。。
应该就是这样,通俗了点~~
建议你可以看看日剧CHANGE,然后,你会多少了解一下,其实真正的内阁国会的,远不如法律上的单纯,涉及很多,牵一发动全身的~~还牵涉党派之争,最初连带责任是为了平衡权利,防止推卸责任的手段,但渐渐也变成了“战争”的报复手段。。

日本内阁(Japan,Cabinet of),日本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 ,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由于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内阁的职权主要有:执行法律;总理国务 ;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任免政府官员;编造预算并向国会提出;制定政令;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等。
日本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内阁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织之。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必须是文职售货员。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