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问题 拜托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9:09:35
我小姨父开设了一家商贸公司公司,营业执照上是有经营买卖压力管道资格的,但是没有资格生产压力管道,我小姨父就从一个私人(一家压力管道生产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手里进了一批压力管道,然后伪造了一张生产资格证,在管道上弄上自己公司的商标,当自己公司的产品卖给第三方。
请问,我小姨父的这种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应该受刑法调节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后者,请问他是什么罪名???
压力管道是有爆炸危险的,国家因此而制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而我小姨父所做的这笔买卖涉及金额70万
现在我小姨父已经被公安局逮捕,以非法经营罪移交检察院,请问这是合法的么? 所定罪行是否正确?
如果请律师辩护,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按照以上刑法条文的规定,我试着给你作如下分析,不一定完全正确,但如果你觉得合理的话,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我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