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易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3:55:50
法律交易是作为本身要获得的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出现,与此相对,法律行为则是作为法律规定其后果的行为出现,而不论行为人本身是否想要获得这种后果。如某些程序行为、住所的设定和取消、无因管理、占有取得行为、加工行为等,此外,还有一些事实行为也都可以纳入法律行为范畴中。

1,分为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服务类。新公司法没有对新有限公司的种类进行规定。
2,本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直接委托代理的人,复代理人是代理人为了完成代理任务,而将一部分事务委托第三人。而此第三人,即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分为委托人选定和代理人选定,凡是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须对复代理人对原委托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的区分标准主要是在有无实质性的处分权。有的,即为特别代理,没有的,为一般代理。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实质的处分权利包括和解,撤诉等等。如果授予律师和解的特别权利,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他可以不必经过委托人的事前同意而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代理的,必须写明特别授权的事项,如果未列明的,或者只写“全权代理”字样而无具体内容的,按一般代理处理。
4,传达人只是一个信息传递人而已,除非主观恶意,否则不对后果承担责任。居间人,是为促成合同或者交易的达成而居间联络的人。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主体,他既可以受委托居间联络,也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卖出或者买入,也可以自己对被代理的事项进行卖出或者买入。细则请查阅民法之合同篇。
5,此处的"未声明"是指未明确告知买受人该货物存在的质量瑕疵。
6,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人具有代理权。比如公司刚离职的采购员,持盖章的空白采购合同的,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误解,指对交易的标的,种类,质量等等合同的具体条框存在理解错误。
两者区别在于:表见代理是针对缔约人的缔约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误解是针对合同的各项具体基本条款内涵的误解。

法律交易压根就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另外你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也没有弄清,法律行为一定要求行为人有希望获得后果的意思表示,否则基于非意愿的例如胁迫、欺诈等是可以无效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根本,如果没有相应意思,根本就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一定要求行为人有希望获得后果的意思表示,否则基于非意愿的例如胁迫、欺诈等是可以无效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根本,如果没有相应意思,根本就不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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