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抓人属于非法拘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6:46:43

看是哪个机关的去抓,如果已进入司法程序收法院去抓或阻饶公务由公安部门抓的合法,如果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抓的不合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早在1995年5月19日下发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5〕第138号)。“七个不准”的内容如下: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不算:
(1)经过人民检查院核准或者法院决定。
(2)公安机关抓。
其他人抓,全算。如果公安机关没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批准,也算。

我看你所说的问题相当于我们当地说的拖大肚子,也就是强行将怀孕的妇女拉到医院进行流产,是这样吧?这就要看执行部门的方式方法,他强行这样做可能有违法的嫌疑,这里可以参考二楼的答案。
要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有几个构成要件,首先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此罪;其次主观方面,抓人的目的是什么,必须通过是限制其人身自由来达到某种意图为目的,而且必须是故意的;第三,客体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果期间致人伤亡的,则应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定罪处罚;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须具备几个条件,比如一次性非法拘禁多人的,或多次非法拘禁同一人的,或非法拘禁一人达到十二小时以上的。
必须同时具备了上述这几方面的条件,一个行为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你可以自已分析一下。

那肯定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