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20:59:34
赵某系无业游民,一夜潜入市房产公司财务科拟盗窃保险柜中的现金。他打开保险柜后却发现柜中空空,自认倒霉之际,恰逢值班人员巡逻而来,赵某用作案的小锤将值班人员砸昏,逃回家中。但是他仍害怕值班人员醒后认出自己,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怀揣匕首返回房产公司。不料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抓获。请问:(1)、赵某是盗窃未遂还是既遂?(2)、赵某打昏值班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3)、赵某返回作案现场欲杀人灭口的行为如何定位?(4)、赵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何处罚?(请详细些)谢谢

(1)盗窃未遂,具体的说是对象不能犯。
(2)应当视其伤情而定,轻伤以上就是故意伤害了,假如不构成伤害罪那么应当作为盗窃罪(未遂)的加重情节。刑法定罪量刑一个情节不能用两次。
(3)故意杀人罪(预备)因为是被抓获的就不是中止犯,而他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是处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4)综上是数罪问题了。

嗯,三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