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考试中2个题目的疑惑,烦劳高手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7:39:18
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47题A选项,“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此选项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04年第88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答案是认为甲构成侵占而不是盗窃。
我认为这两案的情节相同,主客观要件也相同,为什么有矛盾呢?

1.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遗忘物是失去控制的财物。是否是去控制,应当采用双重控制说,即脱离物主的控制,也脱离建筑管理者等第三者的控制。A项中,手机即使如甲所说的,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也不能成立侵占罪。因为,根据题目的交代,早上的游戏厅刚开门,厅内只有甲和老板两人,老板对厅内的财物的控制力度相当强,手机的占有权归老板,也就是说,无论这手机是老板的还是其他顾客遗忘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手机的占有权都归老板,而不是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04-88属于认识错误的情形。因为,实际上该包属于司机占有,而非遗忘物,但甲误以为是遗忘物。本案中,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此题与03-02-47的不同在于,本题的事实是发生在长途公车上,由于长途公车空间比较大,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司机和售票员对车内财物的控制力度比较弱。此时,如果有其他乘客将财物遗忘在车上,财物的控制权没有转移给司机和售票员,即双重失控。所以,甲当时误将司机的财物当做乙的遗忘物,其主观认识错误有客观事实的根据,所以,成立侵占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 那时候应该还没有其他顾客,所以 手机应为老板的, 把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通过平和手段变为自己所有, 为盗窃。
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 后拿走, 就是把他人所有 自己占有的物,通过平和手段变为自己所有,为侵占。

顺便告诉你 现在的刑法理论已经不是所有的 4要素论了,现在的是德日的刑法理论。

司法考试的题目是说不清,长期改来改去的,不想了,把知识点弄清楚就OK了

建议你听听韩友谊老师的录音,他讲地非常地清楚。
注意03年司法考试卷二第47题中的时间情景,是早上8点刚开门,这时游戏厅中没有其他的顾客,该手机不可能是其他顾客的遗忘物,这时的游戏厅就相当于老板的家,你想从别人家里拿走了东西。 能不算盗窃吗?
而第二题的环境为长途公共汽车,甲有理由人为该提包是乙的遗忘物,因此定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