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棘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3:34:07
广东农村宅基地50万标的纠纷,棘
我哥在和另一村民签订买卖合同买下其一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子(此宅基地是集体用地,但临街边,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用途,土地证写的是集体土地,其他村民也证明其是宅基地),我个支付了房款,但没办理登记和过户,当想搬进去时其父极力阻挠,其父不同意卖,但房产证是其儿子名字,于是我们要求其其儿子说服其父亲,但他却说,房子已经交给我们了,这些事你自己去搞掂,于是我们多次要求其返还房款被拒绝。
我们不是同一个村的,另外此人在县城有房产,是商品房那种。现想咨询各位律师以下几个问题:
1,我想以宅基地买卖无效起诉,要求返还房款,能否胜诉?
2,我要求对方支付诉讼费的请求能否胜诉?
3,诉对方恶意交易能否成立,对方明知其父不同意而隐瞒事实交易,时候不积极协调,没协助排除障碍,有恶意交易之疑,但没证据
4,没搬进去,没登记没过户,是否等于没交付,也就是合同根本没生效?
5,如果合同有效?能否以违约为由?

请各位积极相助,本人感激不尽,好人必有好报,谢谢。

对于宅基地,是依法无偿划拨给集体成员建设自住用房的。国家《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流转并未有禁止性规定,但流转后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对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便构成了障碍,因此,国家政策上一般认为只有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买卖的,因为其系集体组织无偿划拨给集体组织成员的。基于上述理由,宅基地房屋的买卖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因此,依据当前的政策,宅基地房屋卖给非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他人,均认为买卖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交付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是两个概念,交付是占有或控制权的改变;登记过户是完成公示行为,确定所有权。
综上,合同无效,返还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