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别案例矿难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2:19:18
我一位亲戚,在某矿地当工人.在09年4月,矿井坍塌,导致我这位亲戚死亡.赔偿问题上与矿井负责人方起纠葛.主要纠葛原因:在死亡后,当地派出所的录象显示,我亲戚身边有钳子工具.
所以矿井负责人方就认为.我亲戚是属于偷盗,要扣除部分的赔偿金.

但是我们的疑惑是,我亲戚既然属于矿井的合同签约工人,
应该有权利携带工具进入矿井,检修机械或其他的.
并且,在我亲戚死亡后录象,并未显示有赃物!
而矿井方,也一直以我亲戚为偷盗而拒绝全额赔偿.
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提什么样的问题或者如何交涉.
能取到最好的效果?相关人士能否回答?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盗窃,单位当然不能以此作为不发补偿金的理由,如果单位执意不给,可以向法院起诉

盗窃应当由公安机关侦察认定,矿主无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