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高手:法院传票传不到本人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9:25:32

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本人,可以送达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60日生效。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万一送不到的只能公告送达,视为送达到了 2个月之内视为已送达,到时法官会按缺席作出判决,对于被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一般法院得亲自送到手中,万一送不到的只能公告送达,视为送达到了

公告送达,2个月之内视为已送达,到时法官会按缺席作出判决,对于被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公告送达,有效期内不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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