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追索10年以来的加班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3:07:53
请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能否追索10年的加班工资?
事实情况:劳动关系仍然存续,曾经订立过若干次劳动合同,有加班证据。
《解释》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仲裁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只要有证据证明拖欠加班费就能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两年内的劳动纠纷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两年以前的纠纷主要由劳动者提供证据。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解释二,你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是理论上可以的,但是自去年5月1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又不利于你的十年请求。上位法的原则。有点特殊。两年之内是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