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homey你好我是从公司进的锰矿,而且有票但当地税务要我代扣资源税我该如何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0: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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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这里,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
  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
  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为了正确掌握收购的矿产品是否缴纳了资源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
  定:“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
  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也就是说,只要矿产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购方提供“资源
  税管理证明”的,收购方就有法定义务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
  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
  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
  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
  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
  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资源税
  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
  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购货方(即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
  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
  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