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贷款,偿还的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2:31:49
如果:有一间铺面是甲的物业,在私下抵押给了乙(房产证还在甲那,只是签定了某些协议)拿了钱之后,又把此物业卖给了丙(房产证现在是丙的名字),丙拿了房产证之后又去银行抵押了.过了一段时间丙无力尝还.银行就把此物业给拍卖了.我想问拍卖的钱还了银行之后是否要还乙(因为当时抵押给是以该房产低押的),如果需要是先还银行还是乙.
我是丙
上面是两个问题哦:
1:银行拍卖丙的房产的钱还了银行之后是否要还乙呢?
2:如果需要还乙,那这个拍卖房产的钱是先还银行还是乙?
3:如果法院认定,甲乙间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甲卖给丙的合同就无效。那银行还可以去拍卖这个房产来尝还贷款吗?
4:按照3楼所说的,那如果排卖的钱不够还,乙和银行两者的债务的总和,那剩下的债务由谁来还呢?是甲还是丙?

首先,要明确。这个物业到底是谁的。是属于乙还是属于丙。肯定不可能都属于。我认为判定属于丙的可能性非常大。无论是判定给谁,反正都不是甲的了。而且无论判定给谁,另一方都可以找甲索赔。
其次,才是抵押的问题。如果判定给了丙,那丙做抵押,然后拍卖就很正常了。这里和甲、乙什么关系都没有。
如果房子判定给了乙,那么银行抵押都是不成立的了。那么丙就要自己想方法还钱了。(还是那句话,这种可能性很低)

先弄清楚几个问题,
1、甲和乙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合同的效力。有些协议是没有效力的。
2、甲将物业卖给了丙,是买卖合同还是股权转让合同,两者不一样。简单讲的话,前者是不存在债务继承关系的,后者有这个关系。

这牵扯到两个问题:公示的物权效力要大于没有公示的效力。
抵押设定在先的物权效力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效力。

如果第二次抵押给银行的时候去房管局登记了,那么该拍卖所得应当先偿还银行,如果没有去银行登记,那么应当先偿还抵押在先的,也就是先 偿还乙!

你应该就是那个“甲”吧。

乙的话,能赔偿他损失的只有甲。(如果他不起诉你的话,你可以先拖一拖,以后再赔偿他损失)

银行的钱为什么会要你还呢? 既然房产证是丙的名字,那么就是丙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