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一篇“大学生就业法律常识方面的论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4:05
大学生就业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
大学生就业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2、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1、招用职工: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质押劳动者身份证和物品;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起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在1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录用备案。
2、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临时工”、进城打工的农民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与放长假的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应当依法续签或办理终止手续。
(2)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超过的试用期
6个月以下 半个月
6个月-1年以下 1个月
1年-2年以下 2个月
2年-3年以下 3个月
3年以上 6个月
(3)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3、集体合同:
(1)企业不得拒绝职工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企业应当支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