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交货的案例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0:26:47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的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拒绝退款。试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按照惯例,除非特殊约定“以毛做净”,常规贸易中描述的重量都是指净重。

而且,在装箱单上,肯定要将净重,毛重列出来的。 不知道你们是怎么写你们的净重的,如果将毛重标为净重,就是虚报分量了。

所以,从你说的案例上看,个人觉得是你们公司有问题,日本人的要求没有错。

你们合同成交的200公吨,也就是货物200公吨,是我们常说的计价重量。决对不可能是毛重200公吨。所以如果是毛重200公吨,应当扣除包装的重量,按照实际货物重量结算。当然,如果你们认为包装价格挺高,你们可以和客人商量收取包装的价格。